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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唐强

为进一步确定融资融券关联交易的几个事项,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昨天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限股、限售股份解除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特别指出,上市公司董监高等人员不得在本公司股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其会员在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时,应当要求投资者向会员申报限售股份的持有、限售股份的解除情况、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等有关情况。 会员必须核实投资者的申报情况,进行相应的前端控制。

必须注意的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也不得进行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 另外,投资者有上市公司股份限制的,不得融通并出售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通知》提出担保物相关要求时,投资者不得将其一般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限制作为担保物提出,个人投资者不得解除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限制作为担保物提出。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份、在上市证券公司集中价格战的交易系统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出售(仅包括担保品出售、售票券偿还出售、强制平仓出售)、普通证券账户出售和取消限售股份直接兑换券的三个合并计算,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市证券公司进行。

“上证所出台通知 董监高不得以自家股票融资融券”

相关会员不得提交其一般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制出售股份作为融通券来源。 会员持有上市公司取消出售限制存量股份的,向投资者出售和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取消出售限制存量股份数量的合并计算,应当符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本所关于取消出售限制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其中,本通知所称存量股份,是指由《上市公司解除抛售限制存量股权转让指导意见》规范的以下两类股份。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限售期规定的股权; 新计划期满后,在上证所上市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票。

标题:“上证所出台通知 董监高不得以自家股票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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