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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记者刘林鹏都从成都出发了

这三年来,涉案金额近亿元,在牵扯中石油和四川圣达焦炭的奇怪纠纷案背后发生了什么?

备受瞩目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乐山销售分企业(以下简称中石油乐山销售分企业)和四川圣达控股四川圣达焦化有限企业) )的油料金诉讼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中石油乐山销售分企业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中石油表示,由于价值约亿元的油料或难以收回,中石油方面一定会上诉。

2005年2月22日,星期二。

当天,圣达焦炭与四川圣达水电有限企业、四川圣达化工有限企业一起向中石油乐山销售分企业提出了采用0#柴油的申请。

双方的合作迅速展开,但油的去向有些可疑。

根据法院调查,2005年2月至同年9月,万一奇、邹松、万永仪等向中石油所属油库发送传真或送货单(万永仪仅于2005年2月22日发送传真),送货单上有运输车辆和提货人明细,并注明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油品配送单据上的接收单位大多为夹江、乐山、峨眉山、沙湾、五通、井研、沐川等多家加油站,部分配送单据上的接收单位栏注明为圣达焦炭 2005年2月至2006年10月,上述油包括0#柴油、5#柴油、90#汽油、93#汽油等油。

这些油品提交后,圣达焦炭向中石油方面的油款支付了约925.85万元。

从2008年10月的最后一天到第二天,中石油乐山销售分企业向法院起诉。 随后两个月,中石油乐山分公司下发了乐山一家会计师事务所2008年9月编制的鉴证报告和相关交易文件,说明了其向桑德科斯提供了数亿元2万吨以上的油品。

中石油向被告提供了22493.071吨油吗? 圣达焦炭欠原告油费吗?

综合法院观点,万永仪起着重要作用,作为圣达焦炭的代理人,他当时是中石油的员工,万永仪在通知装运油或出具文件时具有双重身份,其行为具有双方代理特征,根据民法原理是无效的代理行为,

另外,万永仪的受托身份受上述委托仅限于“0#柴油”,但中石油与此诉讼相关的加油还有5#柴油、90#汽油、93#汽油等油品。 值得注意的是,哪些传真和发货单基本上是万一奇和邹松签发的,但根据目前公开的证据,他们与桑德科斯没有委托代理关系。

《每日经济信息》报道,因合同诈骗罪和企业印鉴伪造罪于2008年2月29日被四川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16年有期徒刑的万永仪,也是2006年4月2日四川眉山发生的“42”枪支案件主犯之一王玲涉嫌非法经营0#柴油。

法院还认为,中石油乐山销售分企业提供的文件没有桑德科签字盖章,这并不表示油被桑德科带出。

此外,据法院消息,2008年底最后一天,当时中石油向圣达焦炭出具《往来货款确认书》,承认截至当天,中石油往期货款共计不足13616.76元,中石油方面在起诉前承认圣达焦炭不欠油款

因此,法院声称原告向被告提供了22493.071吨油料,认为被告仍欠油费94072847.53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诉讼请求。

标题:“中石油“失踪”油料被运到多地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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