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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喻春来从北京出发的

因与德国化工巨头巴斯夫欧洲企业在商标权上发生争议,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以下简称商标委员会)裁定取消《红狮及照片》商标的湖北祥云)化工股份 不服上述裁定向商标委员会提起诉讼,日前

最近,化肥领域的商标纠纷不断增加。 这次是我国民营公司与外资大公司争夺商标权的罕见胜利案例。

昨天( 12月22日),祥云集团在接受代理人侯化崇《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表示,商标委员会已经向高院上诉,目前二审尚未立案。

商标权的争议

BASF和祥云集团争议的商标是两家公司分别注册的“狮马牌”商标和“红狮犀及图”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书,“狮马牌”商标由巴斯夫企业于1987年2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1987年9月30日批准注册,采用商品为第一类肥料,经续展专用期至年9月29日。

国内大型民营化工企业祥云集团于2003年11月4日提交注册申请“金线莲猛犸及照片”商标,2005年8月28日批准注册,采用的商品为第1类肥料、混合肥料、磷肥、工业肥料 2008年7月,巴斯夫以祥云集团注册的“红狮猛犸及照片”商标故意模仿先申请注册后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狮标”商标,误导公众为由向商标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申请。

“与巴斯夫起商标权争议 祥云集团状告工商总局商标委一审胜诉”

今年4月6日,商标委托因两个商标文案结构相似而构成了类似的商标。 裁定,两个商标所指商品为同一或类似商品,取消了祥云集团“茜素及照片”在化肥、混合肥料、磷肥、化肥商品中的商标专用权。

祥云集团董事长胡华文表示:“我们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院提出行政诉讼,于10月22日本案开庭。 ”。

审判商标委员会撤销了迄今为止的裁定

商标委员会的裁定,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护人民法院。 巴斯夫企业表示,生产的“狮马牌”肥料在20世纪初已经进入中国市场,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两个商标应该被判断为近似。

对此,祥云集团证实了两个商标在音形含义、整体外观、颜色、立体结构等方面差异很大,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在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上,两个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

祥云集团认为,“红狮及照片”在领域及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如果被取消,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影响公平的市场秩序。

最后,虽然两个商标读音相同、字形相似,但包括图形设计在内,明显较强,两个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有很大差异,“红狮及照片”实际上被采用多年。

此前,祥云集团向商标委员会提交了商标实际采用和推广的证据,但商标委员会在裁定中认定其未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定其不当,并撤销商标委员会以前制作的争议裁判书,再次进行争议裁定。

对商标委员会提起的上诉尚未立案的

一审判决,商标委员会决定上诉。 侯化崇表示,高院尚未立案,二审开庭时间尚不明确。

根据记者获得的商标委员会诉状,《红狮子与照片》,拷贝部分为“红狮子”,其中“红”为修饰语,有意义的部分为“狮子”。 “狮马牌”,显眼的部分是“狮马”。 两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字形相近,读音相同,已经构成了近似标志; 有争议的商标包含图形,但如果被类似的商标通用,则客户容易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有某种联系。 因此,法院认定争议商标和引用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缺乏事实根据,必须依法纠正。

“与巴斯夫起商标权争议 祥云集团状告工商总局商标委一审胜诉”

另外,评价两个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可以将商标的知名度作为考虑因素之一。 商标委员会在认定两个商标时考虑了知名度的证据,不需要另外评论。 因此,一审判决缺乏法律依据,必须依法纠正。

一位业内人士认为,商标近似不一定侵权,重要的是看有无混淆,混淆基本上是近似,但近似不一定是混淆。 法律的认定应该考虑商标的本意起到区别的作用,除非被客户混淆,否则不应该认为是侵权。 这才是立法的本意。 因为商标资源有限。 转载时请联系《每日经济信息》报社。 未经《每日经济信息》报社授权,严禁转载和镜像,违者必须追究。

“与巴斯夫起商标权争议 祥云集团状告工商总局商标委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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