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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曾子建

几年后,黄光裕内幕交易案的详情昨天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同样引起业界关注的还有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议通过的《关于内幕交易、内幕信息泄露案件具体应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两高”比较证券、期货犯罪后做出的第一个司法解释。

研究表明,该解释从时间一致程度、交易背离程度、收益关联程度等典型特征中确定地规定了关联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常。 另外,规定,通过内部交易获利或者损失金额不在1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黄光裕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表示,作为证券交易内幕新闻的相关人员,黄光裕等人在严重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新闻公布之前购买了该证券。 内幕交易的交易额和账面收益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黄光裕被告与杜鹃、许钟民构成内幕交易罪的共同犯罪,许钟民构成向他人泄露内幕消息、泄露内幕消息罪,其中黄光裕为主犯、杜鹃、许钟民,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布,黄光裕被告、杜鹃 根据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8年徒刑,没收个人部分财产2亿元。 犯内部交易罪的,判处9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亿元; 犯贿赂公司罪的,判处2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1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一部分2亿元。 对杜鹃被告犯内幕交易罪,判处3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亿元。 被告许钟民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新闻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亿元。 犯公司行贿罪的,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亿元。

“内幕交易获利15万就属情节严重”

高检严格取缔内部交易

昨天,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孙军需产业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有关这一司法解释的情况。 他说,该司法解释共有11条,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内幕新闻知情、非法获取内幕新闻者、内幕新闻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新闻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

据悉,2008年初至年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获得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起,立案调查153起。 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关于内幕交易犯罪的司法解释。 截至年底,全国法院共审结内幕交易、内幕新闻泄露犯罪案件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年5件、年11件。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具有无纸化、新闻化等优势,犯罪分子利用网络、3g通信等先进技术传播新闻和意图,增加事后取证难度,提高了实践中查处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新闻的犯罪案件数量和实际案件数量

“内幕交易获利15万就属情节严重”

获利十五万是情节严重的

内部交易是证券市场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但涉及到多少交易金额或利润有多大,是“情节严重”的,会被法律严惩吗?

最高法规定,内幕新闻敏感期内他人从事内幕新闻、明示、含蓄或者泄露,造成他人从事与该内幕新闻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 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担保金额在30万元以上,盈利或亏损15万元以上,泄露内幕交易或内幕消息的,可以认定情节严重。 根据刑法180条第1款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是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内幕交易获利15万就属情节严重”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根据时间契合度、交易背离度和收益关联度三个方面的典型特征来认定关联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常。 一个是时间一致的程度。 也就是说,从行为时间和内幕新闻的形成、变化、公开的时间一致的程度入手。 核对的时间主要有以下三种。 行为人开户、销售、激活资金账户或指定交易(主机)、取消指定交易)的主机)。 资金变化时间; 购买或出售相关证券、期货合约的时间。 二是交易背离的程度。 也就是说,从交易行为和正常交易的背离程度来把握。 正常交易主要出现在以下两点上。 根据平时的交易习性进行的交易行为; 证券、期货公开新闻应采取的交易行为。 三是好处的关联度。 也就是说,从账户进出交易资金是掌握该内部报纸的知情同意权和与非法获取者有无关联和利害关系。

“内幕交易获利15万就属情节严重”

律师: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针对昨天最高法最高检察厅发表的司法解释,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认为,这是第一个关于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文案基本上是对过去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实践的总结,但有效弥补了证券法的不足。 但这并不涉及民事赔偿诉讼的司法解释,只能处理刑事诉讼和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但客观上是有益的,也有助于推进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

“内幕交易获利15万就属情节严重”

作为从事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12年的律师,宋一欣表示:“希望最高法尽快出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 此外,股价操纵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出台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也更加完整,这类案件有法可依,需要早日给予中国投资者法律保障。

宋一欣表示,目前正在审理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例为北京二中院受理的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过去受理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均为不可能而败。 例如南京中院的陈建良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撤诉)、北京一中院受理的潘海深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败诉),这种情况的存在,对保护投资者权益、净化证券市场法制环境不无裨益。

标题:“内幕交易获利15万就属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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