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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吴文坤日前向北京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了《化妆品命名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 规定,化妆品命名不得误导、欺骗顾客,禁止采用医疗用语、明示或含蓄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据记者采访,一家公司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开始操作。 但是,在行业专家和从事化妆品营销的人看来,相关部门越来越多的表现出“规范市场的态度”,其实际作用难以评价。

新命名用语

根据上述《规定》,化妆品的命名禁止采用以下复印件。 虚假、夸张、绝对化的语言; 明示或含蓄医疗用语、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语言医学名人姓名; 客户难以理解的语言、地方方言带有庸俗或封建迷信色彩的语言; 批准的药品名称复印件母亲、中文拼音、数字、符号等其他迷惑客户的词语。

在《化妆品命名指南》中列举了一点“禁止语”和“可以主张的用语”。 根据新的规定,禁止采用特效、全效、奇效等绝对化的语义、处方、处方、药用等医疗用语、医学名人的名字等。 其中,明示或含蓄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作为要点被提出,这类词语主要包括抗菌、抗菌、消炎、抗炎、斑立净、祛斑、疤痕等。

“化妆品比食品落后。 ”营销专家孙授诚表示,在保健品方面已经开始规范化,如保健品的证明、标签和广告不得推广或含蓄疗效的作用。 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业内人士认为,有关部门此次发布日用产品的规定,是规范厂家营销手段,体现了有关部门对加强市场秩序管理的态度。

根据《规定》,本《规定》公布前批准或备案的产品可以继续采用原名称。 过期仍需要继续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产品的中文名称。

化妆品按其他营销卡

“国家规定执行。 ’武汉某生物医药科技有限企业经理对记者说,新规对企业营销影响不大。 该公司此前一直宣传在烧伤、烧伤、外伤等造成的疤痕上使用自己的“专业药用化妆品”。

业内人士认为,对化妆品公司来说,更名不是问题,但在上述新规则实施后,化妆品公司很可能会转向其他营销卡。

其实在化妆品领域已经出台了同样的规定。 根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但媒体调查显示,其实施效果不明显,许多化妆品包装仍“面貌未变”。

孙授诚认为,化妆品公司执行新规定的问题很少,但规定也只是治标不治本,公司可以从企业品牌的概念出发进行文案而不是打卡。

孙授诚还表示,不排除化妆品公司在向销售者宣传该产品的过程中,要求客户继续提出药用功效,夸大其词。 他认为,要最终处理这个问题,只有相关部门在化妆品批准方面下功夫。 例如,不能出现“原料没有效果的成分”。 另外,我们认为必须让顾客清楚地认识到化妆品不是药品而是日用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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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化妆品命名规定发布 禁卖“医疗”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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