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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艺娟从上海

可口可乐企业申请芬达立体商标的梦想再次破灭。 经过长达8年起伏不定的曲折,近日,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了可口可乐的需求,判决其商标缺乏显着性,因此不得申请商标进行注册。 根据

,可口可乐企业于2002年10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将芬兰汽水的立体瓶型商标指定为无酒精饮料、水、汽水等商品并予以采用。 2003年11月,商标局驳回了该申请。 第一个原因是这个商标是盛装饮料常用的容器,作为商标使用没有明显的特征。 随后,可口可乐企业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但商评委裁定该商标“没有区分生产来源的识别作用”。 也就是说,商标缺少原有的特征。 这是为了维持商标局的裁定。 可口可乐企业不服,向法院起诉了审计师。

“可口可乐在华辗转8年未获芬达立体商标核准注册”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容易识别为饮料包装容器,难以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立体标志。 因此,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着性,不应该接受注册。

针对上述判决,可口可乐昨天( 12月29日)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公司认为‘芬达葫芦型’作为商标是有意义的,申请商标注册获得注册商标的垄断权并予以保护,其他 商标局驳回该申请的,按照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申请手续,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后,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批准“芬达葫芦瓶型”的注册申请。 上述步骤是为了获得“芬达葫芦瓶型”的商标注册,履行商标法规定的正常步骤在商标申请中很常见。 ”

“可口可乐在华辗转8年未获芬达立体商标核准注册”

关于是否继续上诉,可口可乐还没有确定。 “我们将严格遵循法律程序。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

“立体商标的注册是否成功,其核心是是否有意义。 显着性是指独创性、与其他的不同。 ”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的朱妙春告诉记者,外包装用立体商标注册后,意味着其包装设计不再被其他公司和个人采用,一方面防止侵权,另一方面某包装设计可能被监护人的时间垄断。

因此,我国目前对立体商标的申请和注册仍持谨慎态度,批准注册的立体商标很少。 被允许注册的商标有2005年批准注册的可口可乐饮料瓶、2004年批准注册的卡夫食品三角巧克力、2008年批准注册的zippo打火机等,是公众认可度非常高的商标。 转载时请联系《每日经济信息》报社。 未经《每日经济信息》报社授权,严禁转载和镜像,违者必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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