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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孙嘉夏出生于金华

4月5日晚8点左右,此前被称为“亿万富翁”的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再次赶到金华。 拿到3张旁听券后,吴永正可以进入金华市中院。 4月7日,浙江省高院在此开始对吴英案进行二审。

2009年12月18日一审,金华市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年1月,吴英提出上诉。

出生于1981年5月20日的东阳人吴英,获得了本色集团。 鼎盛时期,吴英购买了东阳汉宁路的一百多家商店,旗下的地方色系企业达10多家。 吴永正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说,二审时,律师将开始为吴英无罪辩护。 在罪与非罪的巨大落差之间,吴英借钱行为是否是“集资诈骗”成为争论的焦点。 一审判决书中指出,吴英以非法侵占为目的,隐瞒事实,虚构资金用途,以高额利息和高额投资收益率为吸引力诱饵,骗取集资7.73亿元,实际集资诈骗3.84亿元。

“吴英案二审在即借资用途或是判决关键”

吴英在上诉书中谈到上诉理由时认为,他本人主观上并无欺诈意图,借来的资金大部分用于企业经营活动,只有一小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物品。 这是因为没有浪费。 并且说,吴英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也没有虚构借款的用途。 剩下的上诉理由还包括债权人是朋友和家人,不是筹款行为,所谓的一些受害者被法院判定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吴英案二审在即借资用途或是判决关键”

此外,吴英在看守所内制作了撰写数万字文案的“上诉材料”、“控告信”、“检举材料”等,为自身行为辩护,还起诉了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灯塔分行原行长梁骁、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天贵、荆门市农业银行原副行长周亮等。

吴英上诉理由中直指事件的焦点是所借资金的目的是什么。 2008年12月2日,浙江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其中规定“为生产经营需要,应以约定偿还红利、支付利息的方式,向比较固定的人员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规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犯罪和集资诈骗犯罪”

“吴英案二审在即借资用途或是判决关键”

吴英和吴永正强调,将借款用于企业经营活动。 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长青表示,对于7亿多元的集资金额,吴英消费1000万元购买汽车和珠宝在主观上被认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缺乏说服力”。

此后,截至年6月,浙江省高院发表了《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快速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他说,不经过社会普遍普及,在公司员工和亲戚朋友内部与特定对象进行比较筹资的情况下,通常不属于非法集资。 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可以及时追回集资资金,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小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或者不解决犯罪。 但浙江省高院有关官员次日表示,如“吴英事件”,明显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中有例外。 一审中,金华市中院认定吴英借贷关系“以非法侵占为目的”。 “在随意处置集资、负债累累、没有经济实力、没有经营管理能力的情况下,忽视回报虚假设立企业,浪费集资。 ”根据一审判决书。

“吴英案二审在即借资用途或是判决关键”

二审时,判决的关键是要明确白手起家创立素集团的吴英所借资金是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浪费为他所用。

标题:“吴英案二审在即借资用途或是判决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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