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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母光斌阎敏从西安出来

 

基于2亿8000万元的旧账,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陕西农信社) )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企业陕西省分行),持续诉讼11年。 作为此案第一当事人的陕西农信社,以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西安市公安局调查小组通报,希望通过警察的介入,可以弥补借款的“缺口”。

3月31日,《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从西安市公安局管理层获悉,该案侦破时间约为两年,目前已取得相关证据,近期或可结案。

本文试图就上述问题采访陕西建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许海燕。 她说陕西建行在等待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方便接受采访。 此外,在该办公室未透露姓名的员工也基于同样的理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请求。

2.8亿元旧账

 

据了解,陕西建行与陕西农信社的债务纠纷,主要来源于1999年至2000年期间,陕西农信社下属6家联社和开封市信托投资企业西安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开信西安营业部)发生的几起代理国债投资交易。

“( 20世纪90年代末,农村信用联社还没有向公司大规模放贷,对外信用规模也比较小,通常为2、3万美元。 那个时间段是“有钱也不能用”,各分公司在考虑如何增加收益。 ”陕西农信社雁塔联社原营业部主任王丽回忆说。

在王丽烦恼、烦恼该如何使用“钱”时,担任西安营业部社长的穆飞来访。 “穆飞来了之后,他知道我们联合公司账面上的盈余很多,在他们那里也可以投资国债,所以他说最好把钱交给他们经营。 ”王丽说。 这次谈判特别顺利,此后不久,双方签署了《投资国债委托协议》,约定年投资转化率9%。

王丽回忆说,西安营业部当初按照合同交付收益,部分本金也已偿还。 但是,今后越来越没有信息,别说收益了,连本金也开始还了。

与雁塔联合社处境相同的有莲湖、未央、长安、蓝田、周至5家联合社。 陕西农信社下属6家联社相继向开信西安营业部提供资金共计约2亿元。 “协议到期后,开信西安营业部只返还了部分本金,至今仍有1亿2200万元本金未还。 加上利息,按同期银行的利息计算,为2亿8000万元。 ”陕西农信社风险管理部副部长张镐说。

据信息显示,上述开封西安营业部由中国建行西安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西安分行)于1994年开设。 原名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信托投资企业小寨证营业部。 该营业部于1996年11月6日由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分行城中分行(其前身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信托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城中分行) )转让给开封市信托投资企业) )。

对于陕西建行此次转让,陕西农信社代理律师赵振凯有不同看法。 他对记者说:“陕西建行与开封信托签订转让合同,签订补充协议。 开封信托是该营业部名义上的全员,陕西建行才是实际的管理者。 开封信托破产清算没有了,我们当然要向该证券营业部的实际控制人陕西省建设银行主张债务。 ”

一审农信社败诉

 

请求债务无成果后,陕西农信社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陕西建行,要求其对西安营业部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陕西省农信社)提供的相关书证均为复印件,不能与原件核对,被告(陕西省建行)也不同意,因此难以从证据规则的角度确认真实性,陕西省建行代替开信西安营业部承担清偿责任

据悉,陕西农信社已向陕西省高院上诉,等待判决。

在经历一审败诉后,陕西农信社向西安市公安局侦查队通报称,陕西建行涉嫌合同诈骗。

关于陕西建行涉嫌合同诈骗的理由,赵振凯认为,陕西农信社下属6家联合公司经协商约定将2.29亿元注入开信西安营业部指定账户。 农信社款项入账后,该营业部协商未约定投资国债,将该资金用于股票、公司债券、还款等其他用途。

根据律师取证,截至2000年,开信西安营业部共花800万元向陕西农信社6家联合公司购买返还1.26亿元的海南赛格企业公司债券; 海南赛格企业营业部常驻负责人方家银行借款800万元,营业部于2000年4月13日打入海南赛格湖北证券营业部账户; 另外,4500万元目前下落不明。

“在本案中,建行下属的该营业部首先与陕西农信社各联社签订小额委托投资协议,期满后全额返还本金和利息,引诱农信社6家联社信赖,继续签订履行委托投资国债协议,但不返还投资金和约定利息显然是合同诈骗。 ’赵振凯想。

据悉,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西安市公安局侦查队已经传唤了多名相关人员。 “该事件,省领导也很重视,要求定期报告事件的发展,压力也不少。 如果没有事故的话,近期应该可以关闭。 ”西安市公安局管理层作了如下陈述。

相关人士表示,陕西省政府一位主要领导知道此事后,曾两次发出相关指示,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和及时曝光此案。 陕西省公安厅还发出通知,要求西安市公安局继续办案,及时报告业务进展情况。

还债主体是建设吗?

 

其实,这场2亿8000万元的债务纠纷的核心是西安营业部的实际管理者是谁?

 

赵振凯认为,陕西建设银行应履行与开封信托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承担债务的规定。 他说:“《补充协议》完全可以说明陕西建行是开设西安营业部的实际控制人,应履行偿债义务。”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通过相关渠道取得上述《补充协议》,约定建设城中分行将小寨证券营业部挂在开封信托名下自主经营。 开封信托同意委托,允许小寨证券营业部委托。 但是,该营业部的所有权不转移,营业部从形式上开封信托所属的非法人机构,因此实质上属于陕西省建设银行的全部。

根据协议,《转让合同》规定的营业部将全部由建设城市分行承担属于开封信托的所有责任、权力、义务,挂职的营业部全面负责经营管理,承担风险和自负盈亏。 开封信托只负责对营业部的规章制度管理、业务指导、风险监督。

针对上述“补充协议”,陕西建行的代理律师贾建伟认为,该协议是否有效,目前评价不佳。 “转让后的开信西安营业部是新的主体,其金融许可证、工商手续等是新申请的,只是在原来的地方经营。 陕西省建设银行转让完毕后,与该营业部没有任何关系,不应该是债务偿还主体。 ”

对此赵振凯有不同的意见。 既然营业部转让给开封信托,为什么陕西建行、开封信托、德恒证券又签订了“三方协议”?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取得上述《三方协议》后,协议中西安营业部表示:“开封信托投资企业西安证券交易营业部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属于中国建设银行陕西建行全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交易机构。”

上述协议还对西安营业部的债务进行了陈述。 根据协议第五条,营业部资产清理结束后,原营业部的任何民事行为、债务(包括债务或有债务)、损失等由陕西建行解决。

记者拿到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谈话(质量证明)记录。 在这个质证记录中,委托陕西建设的代理人李建民承认了《补充协议》和《三方协议》的真实性。 在其证据确认过程中,“本案中争执的事实是《补充协议》和《三方协议》。 事实上,“补充协议”和“三方协议”都是真的,但我认为这两个协议对本案没有意义。 ”

随后,记者联系陕西建行的代理律师贾建伟,征求其对“三方协议”的意见。 贾建伟以未经代理人同意不方便发表意见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建设银行显然参与了破产清算

 

赵振凯表示,陕西建行转让了开信西安营业部,但在开封信托办理破产清算时,陕西建行派出了从事开封信托开封西安营业部清算业务的工作人员。

据王丽回忆,开封市公安局的人来到西安,说开封信托已进入破产清算阶段,要求陕西农信社登记债务、确认新闻等。 “开封信托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无论是当地机构还是个人,都会开封债权并全部清算完毕,但对方只要求我们在办理债务登记后不要进行管理。 ”

“陕西建行与开封信托签订的《补充协议》明确表示,西安营业部的债务由陕西建行承担。 关于这笔债务,当然不允许开封信托清算组。 只是,在那个时间段,他不知道开封信托和建设银行有这个“补充协议”,只能向开封信托主张债务。 ”赵振凯说。

赵振凯表示,接待陕西农信社的开封信托清算小组人员,一直是陕西建行的人。 “陕西农信社工作人员到清算组,对方必须向陕西农信社开具收据。 收据上有签名和电话。 名单上写着“刘鑫”,后来我们查了一下,这位刘鑫当时是陕西省建设银行行长的秘书,也是开封信托清算组负责西安营业部接待、诉讼的主要人员。 ”。 他说。

“祸起国债投资 陕西农信社追债建行2.8亿”

《每日经济信息》通过相关渠道从西安市公安局获得对刘鑫的咨询笔录,笔录中承认刘鑫在开封信托清算组工作了近一年。 根据其表态,他于2002年被陕西建行任命为清算组,随同前往的有李长生、穆飞、吴文、李勇等4人。

赵振凯认为,如果开信西安营业部假设陕西建行转让给开封信托,陕西建行完全没有义务派遣员工清算西安营业部的资产和债权。 事实上,陕西建行的行为正好相反,不仅赋予了西安营业部所有权,进行了经营管理,还委托员工清算了营业部的资产和债权。

相关人士表示,陕西建设银行除了派遣员工到开封信托清算组进行业务外,西安营业部几个主要负责人的人事关系也在陕西建设银行。 “也就是说,建行城中分行在与开封信托签订转让合同后,营业部的管理团队仍然是建行的员工。 ”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就陕西农信社的指控联系了陕西建行方面,但依然拒绝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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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祸起国债投资 陕西农信社追债建行2.8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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