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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李亚蝉出生于广州

企业破产清算,创始人入狱。 世人视线淡薄已久的民航( (/K0 ) )企业东方航空(/K0 ) )最近以起诉民航中南局的方式再次受到媒体关注,这是自2009年3月14日东方航空(/K0/)被勒令停航以来

这也是大陆民航史上第一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 昨天( 5月9日)上午,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东星航(/k0 ) /创始人兰世立的侄女兰剑敏作为原告代表出庭。 在此案中,民航中南局对东星航空作出的“停航令”所依据的法律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不服民航中南局2009年3月作出停飞东星航空的决定,原东星航空大股东湖北东星集团有限企业和武汉东星国际旅行社有限企业于今年2月9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民航中南局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昨天上午9点,这起行政诉讼案在白云区法院开庭。

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首要在六个方面:东星集团作为东星航空股东是否具有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起诉时间是否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民航局的停飞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属于行政处罚,是停飞的事实根据; 这个行政行为的法律根据这个行政行为的手续是否违法。

中南航空局表示,当时,该局对东星航空发布《停航令》是《行政强制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是《安全生产法》第56条。 该法规规定,(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危险性立即予以排除。 在重大事故危险性被排除之前或者排除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录用的重大事故危险性被排除后,经审查同意,可以恢复生产经营和采用。

“质疑“停飞令”不合法 东星诉民航中南局案开审”

对此,东星集团代理律师严义明认为,根据该法规,民航中南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只是因为东星航空发生重大事故隐患而无法在排除前或排除中保证安全,但民航中南局在法庭上提供的证据予以说明

从审判现场看,民航中南局指出,发现了复活节航空空在监管中违规招募飞行员、飞行员超时飞行等问题,对此,复活节集团方面并未否认,但

中南航空局于2009年3月14日向东方星航空发出停飞令,随后东方星航空将办理破产手续。 严明说,目前,其当事人和兰世立本人平均没有收到该纸通过传真发送的“停航令”。

关于用传真发出“停航命令”,东星集团方面认为,民航中南局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程序。 民航中南局的出庭代表被称为历史惯例。

虽然没有关于停航命令手续的具体法律和手续根据,但民航局要求航空空企业停航的惯例也是有历史的。 但是,民航中南局列举的例子只是航空空企业的部分航班停航。

昨天中午12点30分,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复审。

创始人兰世立虽然有志,但2005年成立的东星航空没能抵御2008年的金融危机,终于在2009年8月宣布破产。 但在此次起诉中,东星集团只向法院确认民航中南局当年的《停飞令》不合法,要求撤销,不涉及具体赔偿。

昨天的审判结束后,严义明对审判结果表示乐观,但原告在行政诉讼中表示很难胜诉。

中国政法大学的洪道德教授也认为,即使排除“民告官难以胜诉”的因素,东星集团的获胜机会也很小。 因为民航法没有要求民航中南管理局提出对此案决定的真实理由、真实事实和真实法律依据。 原告一旦被法院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本案的关键是民航中南局能否在事实和规范性文件两方面向法庭提供证据。

即使胜诉,参与酒店、旅游、房地产等业务的东星集团现在也“奄奄一息”。 兰剑敏昨天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东星集团原有业务分为几大部分,主要为东盛房地产,有东星国际旅行社、东星航空和钟祥风景名胜企业,当时集团员工达6000多人。 现在集团只有钟祥风景名胜企业正常运转,员工不到100人。

标题:“质疑“停飞令”不合法 东星诉民航中南局案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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