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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记者李泽民从北京出发

专门从事垃圾解决等环境保护项目的浙江伟明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伟明) )自身被质疑环境保护的违法性,给上市的道路蒙上了阴影。

9月16日,包括自然之友、公共环境研究中心等在内的5个环境保护团体共同致函环境保护部,呼吁环境保护部暂缓批准该企业上市申请,审查上市环境保护鉴定的资格和条件。 环境保护组织表示,《浙江伟明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境保护鉴定技术报告总报告》掩盖了企业重大环境违法的部分事实。

浙江伟明不承认这一点,其相关负责人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虽然观察到对企业上市的质疑,但这些意见与现实情况不一致,环保组织未明确调查事实就对外发表,对公司造成了负面影响。

据说这家企业采取了一些应急措施,但是与最近的疑问相比,浙江伟明已经回复了环境保护部,然后或者向公众做了进一步的说明。

据悉,浙江伟明是一家专业从事垃圾焚烧发电业务的拟上市企业。 从2000年开始,企业使用bot方法,建设了温州东庄、浙江东阳、江苏昆山、深圳平湖等多家垃圾电厂,“成为了该领域的龙头公司。 ”

上述浙江伟明负责人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垃圾焚烧解决工作在国务院层面已经非常确定,必须予以鼓励和支持。 浙江伟明垃圾解决的历史代表了国内垃圾焚烧国产化的历史。

但是,虽然企业上市了,但由于报纸的公开不充分而引起了怀疑。 相关文件显示,浙江伟明投资建设的秦皇岛西部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开参章造假被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取消。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于年3月下令该厂停工,暂停秦皇岛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查。 目前,该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项目全面停工,脚手架全部拆除,短期内难以重新建设。

环境保护组织隐瞒了浙江伟明在环境保护监测技术总报告中未公布任何上述事实,该项目环评批文因公众参与造假被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撤销,建设工程全面停止延期,最终可能被取消的争议项目

根据环办公室[]14号第3条的规定,“对申请鉴定前一年内发生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公司,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受理鉴定申请。 ”其中,有发生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问题,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或停产整治,被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罚款10万元以上

另外,根据《上市公司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对“审计期间严重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在审计中作假的上市公司,不得出具环境保护审计意见。”

环境保护组织认为,浙江伟明没有隐瞒、回避、公开上述性质和后果都非常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有意误导公众和审查机构,根据上述规定,环境保护部不得受理其鉴定申请,也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鉴定。

“2009年河北环境保护厅对此进行了环境评估批准,企业根据该批准的合规性开展了项目建设。 但是后来,在环保团体的作用下,周边村民面对这个项目提出了行政复议。 ”“当时也要求环境保护部取消该批准,但环境保护部于年12月驳回了复议文件。 ”上述浙江伟明的负责人表示:“但之后,周边村民于今年1月提起诉讼,要求省厅撤销,也向法院提出了申诉。 最终,环境保护署做出了取消批准的决定”。

“环保企业遭遇环保组织问责”

“这些问题在环境保护鉴定的过程中,环境保护部已经知道。 因为这个公开的时候,没有进行更多的说明。 ’他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

同样由浙江伟明投资建设的昆山市鹿城垃圾发电厂,2008年3月被列入重点环境问题负责公司名单,当时的维修要求是“废水达标排放”。 但是,《浙江伟明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境保护鉴定技术报告书总报告书》中并未公开上述环境新闻。

环保组织表示,浙江伟明旗下公司运营的温州市临江垃圾发电厂、温州市瓯海伟明垃圾发电厂、温州市永强垃圾发电厂,将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固化后,运往杨府山垃圾填埋场和永兴垃圾填埋场填埋。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记载的复印件,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为危险废物。

另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发布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焚烧飞灰应由危险废弃物解决。 根据相关规定,中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根据南京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的环境保护技术核查资料,环保组织表示,他们不知道杨府山垃圾填埋场和永兴垃圾填埋场是否持有经营危险废物的许可证。

上述浙江伟明负责人表示,“对此有太多不便,但我们希望企业是负责任的环保公司,社会有良好的舆论环境,我们坚定不移地做好垃圾焚烧事业。”

环保组织建议在这些问题未得到落实之前,暂缓批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申请。 如果问题确实存在,我们希望对上市环境保护鉴定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并能得到公司对此的进一步公开和证明。

标题:“环保企业遭遇环保组织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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