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80字,读完约1分钟

经过记者许金民

3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信息通风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况的监管要求》。

证券监督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新上市企业主体全额继承了原上市企业主体造成的未弥补损失。 根据《企业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新上市公司主体存在未填补损失,因此长期不能向股东发放现金分红和通过公开发行证券进行再融资。

对此,《监管指引》确定了监管要求。 一是相关上市公司必须遵守《企业法》的规定,企业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企业的损失。 二是关联上市公司使用资本公积金增资本,以企业不得缩股的方式规避上述法律规定三是关联上市公司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年报中充分披露无法弥补亏损的风险,并作出特殊风险提示四是关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标题:“证监会:重组后资本公积不得弥补亏损”

地址:http://www.cssjsxh.com/cjbtzx/72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