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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陈晨和谢欣

6月3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两位自然人和东莞证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的二审民事判决,披露了该营业部去年被大连证券监督局处罚的越来越多的细节。

该营业部原负责人于雷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共有37名投资者(单位)损失近4000万元(东莞证券赔偿近900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 其中,初某是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之一,被骗走100万元,虽然说要投资私募品,但大部分是用雷电偿还高利贷用于赌博。 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营业部支付100万元和利息,东莞证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但是,一审法院判决该营业部只赔偿50%的钱,也就是50万元。

“东莞证券营业部老总合同诈骗案发酵,一审判营业部赔付一半损失,二审赔付升至七成”

起初不服,但再次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双方有过错,但首次过错明显小于营业部过错,最终由营业部承担70%的过错责任,也就是赔偿前70万元的资金损失,东莞证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2019年4月,大连证监局颁发了监管处罚。 东莞证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营业部前负责人涉嫌因雷击合同诈骗; 二是一些重要的空白合同副本丢失。 上述问题表明,该营业部内部岗位平衡失效,得不到较为有效的防控风险,空白色证书管理存在漏洞。

但是,用这句简短的话不可能知道越来越多的细节。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从裁判文书网发现,去年12月,雷电合同诈骗案的判决结果被公示。 雷从年10月到年12月期间,利用东莞证券大连白山路证券营业部(后为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的负责人身份,骗取投资者信任,假借东莞证券的名义,与众多投资者分享“泰诚资本王朝系列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内部优先权短期理财产品”

“东莞证券营业部老总合同诈骗案发酵,一审判营业部赔付一半损失,二审赔付升至七成”

据记者观察,用雷电累计骗取投资者人民币5194万元,事发前返还340.4923万元,实际骗取4853.5077万元。

年12月23日,于雷亲自向沙河口分局经济犯罪调查大队投稿。

法院认为,雷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他人财产,其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雷电合同诈骗罪的,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没收个人所有财产……追缴后受益不足的,责令被告人雷电赔偿。 于雷不服这个判决,提出了上诉。 2019年7月2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裁定维持原审。

“东莞证券营业部老总合同诈骗案发酵,一审判营业部赔付一半损失,二审赔付升至七成”

雷电实际骗取的约4853.51万元中,法院发行的被害人(单位)损失情况表显示,东莞证券因赔偿投资者共计895.78万元,共损失3957.72万元。

这些受害者中包括初某和丁某。 6月3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两个自然人和东莞证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的二审民事判决。

以某判决为例,年3月10日,东莞证券要求各分公司销售泰诚资本王朝系列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并给予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约50份空的白合同。 年6月产品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注册合格后,进入6个月的封闭期,封闭期内无法回购购买,无法迅速发展新客户,因此该营业部暂时保存了40多份空白色合同。

为了偿还外债,于雷擅自使用企业剩余的空白色合同,与30多个客户签订泰诚资本王朝系列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另外,擅自印刷了约100份,虚构了内部优先权的短期资产管理产品、双赢3号等,与顾客签订了“承诺合同”。 顾客不转入企业指定的账户,而是按其要求存入茂生企业及其个人账户。

由于该营业部没有印鉴,只有柜台业务专用印鉴和非合同专用印鉴,所以雷个人雕刻了该营业部的印鉴,目的是在与顾客签订承诺合同时取得顾客的信赖。 年11月6日,于雷在其办公室内与初某签订基金合同,骗取初某100万元。

一审法院表示,首批被害直接责任人必须于雷,东莞证券及其营业部存在用人过失、员工监管不到位,存在过错。 但是,中先生作为投资者,在进行大额投资行为时,必须采取对自身资金负责的态度。 当初,在没有合同双方签名盖章,也不清楚合同最终是否成立的情况下交付投资金,不仅违反法律规定和交易规则,也违背了通常的常识。 另外,于雷指示初某将投资款项存入茂生企业账户,而非东莞证券或初某本人口账户,这也违反了理财交易的常规规则,初某不重视上述不符合常理的点,放任风险发生,大额资金被骗,初某也有亏损。

“东莞证券营业部老总合同诈骗案发酵,一审判营业部赔付一半损失,二审赔付升至七成”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案件所涉费用的50%的赔偿责任。 这种过错责任的范围以原告损失的本金为限,不得包括预期收益。 即东莞证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赔偿原告首批损失50万元。

对一半的损害赔偿,初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初某经济损失、初某、东莞证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及东莞证券是否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对各方面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合理。

二审法院可以认定,大连证券监督局对该营业部的处罚是该营业部存在内部管理疏漏的问题,特别是雷电的犯罪行为3年来一直存在,但东莞证券和上述营业部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对重大用人单位的过失、营业部负责人有监督管理不当的责任

起初,某基于对正规证券企业的信任和于雷的身份因在雷的办公室购买理财产品而最终造成损失。 例如东莞证券或该营业部立即发现营业部负责人于雷的问题,加强空白合同的管理,就不会造成当初某资金损失的情况。 因此,案件相关协议无效,显然东莞证券或该营业部有更大的过错,该过错与当初某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东莞证券营业部老总合同诈骗案发酵,一审判营业部赔付一半损失,二审赔付升至七成”

另外,认为初某也有一定的过错,但由于该过错明显小于该营业部的过错,一审判决的初某和该营业部对案件涉及的损失各负一半,显然不等同于双方承担的过错。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东莞证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对首起案件的相关损失承担70%的过错责任,即该营业部赔偿首起某70万元的资金损失,东莞证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标题:“东莞证券营业部老总合同诈骗案发酵,一审判营业部赔付一半损失,二审赔付升至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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