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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王罗每次经谢欣

为配合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轨迹不断更新,7月31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者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征稿)》(以下简称《管理者办法》)及相关补助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这也是继第二年之后,监管层对《管理者方法》进行了大幅修订。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整理相关修订复印件,有9个重点需要观察。

《管理人方法》中的一大重点是完善基金管理企业的准入管制,具体包括:一、调整优化主要股东定义、完善股东准入标准、对5%以下的股东增加准入负面清单; 对于5%以上的非主要股东,增加财务稳定性要求的主要股东,提高股东对企业持续的资本补充能力。 二、完善境外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股东准入要求,合资基金企业境内股东不再要求符合主要股东的条件。

“证监会修订基金管理人监管办法:放宽“一参一控”,九大重点看过来”

《托管人办法》加强了股权持续监管,进一步落实了《基金法》对实际托管人的监管要求。 具体包括:一、落实股权管理责任,基金企业承担股权变更的新闻核实和报告责任二、确定股东的报备义务,相应增加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 三、加强关联交易管理的,管理者不得用受托财产直接或者间接向其股东利益相关者提供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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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包括:一、统一各类机构准入标准,关注资源管理展示行业经验和合规情况。 二、平准公募卡机构的监管安排,确定在公募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投资运营、合规管理、人员规范和企业治理等方面对公募卡机构适用与基金企业相同的要求。 三、适当放宽“一参一控”的限制,允许同一主体,控制基金企业和公募持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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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大多受“一参一控”的限制,无法申请公开募集的牌照。 随着资本管理的新引进、证券公司大规模集聚产品的相继改造,所有金融业务都处于同一框架下,放松“一参一控”为业务开展提供了政策性便利。

另外,放宽“一参一控”的限制有利于公募领域内的资源整合,也符合目前放松外资持股比例、提高国内公募整体实力的监管总体方向,为未来公募基金并购整合提供较为宽松的条件。

确定股东会、董事会对管理层的长期考核要求,以基金长期业绩为核心考核指标。 另外,要求管理者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以基金长期业绩、合规情况为重要依据。 此外,还将确定关键岗位人员的薪酬递延安排。

一直以来,公募基金领域的年度业绩评价给投资研究者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但是,如果这样的评价周期太短,一些基金经理会改变自己的投资步伐。 迄今为止,一些大型基金企业将一年制估值延长至三年,一些企业有时从相对排名和绝对收益两个维度进行估值。 吸引长时间注重业绩的激励制度,有利于长时间贯彻价值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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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方法》规定稳定股权结构,要求股权关联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书面承诺不转让股权。 其次要规范持股行为,约定在持股期限内不允许持股,约定持股期限届满不允许向非金融机构持股。 5%以上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其持股的50%。 另外,要加强独立董事的专业要求、职责和说明责任。

在加强领域文化道德建设方面,一是股东、董鉴高和员工要多次强调长时间价值投资理念,廉洁工作,诚信守信,加强文化道德建设,履行社会责任,遵循社会公德。 二是管理者要建立健全文化道德制度,加强职工文化道德教育,纳入考核范畴。

为了建立国际一流资产管理机构,允许高质量基金企业以主业为中心推进集团化运营,具体包括支持集团化运营。 高质量企业可以根据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设立子公司使资产管理和相关业务专业化,实现差异化的快速发展。

在业内人士看来,监管鼓励集团化运营,是因为要在基金管理部门建立航母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基金企业,高质量的头部基金企业设立基金管理部门的子企业越来越多种类的业务将扩散企业的业务面,基金企业的规模

一是子企业严格参股,防止组织无视自身实力盲目扩张二是规范资本参股企业的行为,基本上基金企业必须完全是资本控股企业,除员工持股比例激励和特殊类型企业外,其他投资者参与设立子企业 三、确定子企业退出渠道,支持市场化退出机制,子企业经申请可以关闭。

按照《基金管理企业附属企业管理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企业的职工不得在附属企业兼任职务。 此后不久,多家基金企业将调整旗下员工在子公司的兼职情况。 目前,《管理人办法》进一步升级了基金进入子公司的门槛,规范了领域相关制度安排。

一、确定基金企业应建立全覆盖的风险控制、合规管理和鉴定体系,加强对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业务活动、新闻系统和人员考核的统一管理。 二是基金企业可以为子企业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和服务,但要严格划分母子公司的业务边界,防止优势冲突和敏感新闻的不正当传播,进行必要的隔离。

为了支持管理者市场化退出,比较有效地处理重大风险,提高退出的可操作性,根据《基金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理者退出程序。 一、区分退出类型,确定触发情况。 确定了管理者的三种退出情况:解散、破产、风险处置措施。 其中,解散和破产适用于企业合并分立、股东自愿决议、破产触发等情况,支持机构选择市场化退出,风险处置适用于管理者违法经营或发生重大风险、无序处置严重损害所有者利益或损害金融市场秩序的情况,属于停业整顿、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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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风险处理程序,加强全过程监管。 一是根据风险处置的优先顺序,依次决定不同手段的实施顺序和相互关系。 二是规定了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监督管理局在各种风险处置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定了交接组、行政清理组等临时组织的责任界限。

三、妥善解决库存业务,巩固主机共同受托责任。 确定管理者退出时各方的责任。 一是关于库存公开募集工作,原管理者必须妥善保管和及时移交业务资料。 其二,要求主机承担共同受托责任。 负责管理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指定临时管理人员和新管理人员等几个事项。 其三,规定原管理者相关人员的协助义务,不得擅自出港、离职、出境等,确定相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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