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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霞从北京发

昨天,国家发改委、电子监管会、能源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清理对高能源公司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期限内,现有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等行业

《通知》对电解铝、铁合金、电渣、苛性钠、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领域继续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并于2009年6月1日起, 要求限制类公司实行的电价上调标准从现行的每千瓦0.05元提高到0.10元,报废类公司实行的电价上调标准提高到现行的每小时0.10元

,在此基础上,各地 各地自行对高用电公司实行优惠电价,或者未经批准以电力客户与发电公司直接交易、双边交易等名义对相对高用电公司实行优惠电价的,应当立即停止执行。

对能耗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公司实行惩罚性电价。 超过限额标准两倍以上的,按照报废类电价上涨标准执行; 超过限额标准两倍以内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制定涨价标准。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管理部门和电网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改变国家制定的互联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标准。 继续保存电价优惠或者变相优惠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对高能源公司严格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的,以及以各种名义继续降低发电公司互联网电价的,严格取缔; 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惩罚性电价敲定标准 最高加价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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